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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0 2016-05-19 17:45:21   蜂鸟网   作者: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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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的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您为其投保的在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含),且不得少于五人。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被保险人的配偶,或1个月以上至18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下列保险责任供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评定的原则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见释义)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6、“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三、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私家车(见释义)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列车车厢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轮船上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见释义)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私家车驾驶人员除外),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或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在候机区域的除外)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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