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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因相关法律产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我们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之后,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期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成员总数的75%以下(不含75%)时,书面通知投保人。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工种或者环境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差额。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变更职业、工种或环境,若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增加并且仍属于可保范围的,我们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以书面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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